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科学技术必须与市场结合才能发挥其社会效益。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中国营养学会(以下简称CNS)积极发展并广泛联系营养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营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单位会员服务,维护单位会员权利,规范单位会员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从事营养科技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中国营养学会章程》,积极支持并参与CNS工作,自愿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为在营养健康及相关领域的学界或业界具有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且具有良好的单位形象和社会声誉。理事单位会员应具备至少连续2年及以上的普通单位会员资格。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直接或经推荐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单位会员证书;也可向CNS产业分会申请,经批准成为委员,由分会同步秘书处会员管理部门备案入会。
第三章 权益与荣誉
第六条 单位会员享有会员同等权利,具有对CNS工作的参与、建议和评议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理事单位参加现届理事会议具有表决权。
第八条 可获得CNS编制的刊物、内部通讯和年计划信息等。
第九条 普通单位会员优惠参加CNS主办的学术会议;理事单位每年可有免注册名额参加CNS主要的学术会议。
第十条 《会员通讯》、CNS网站、官微上刊登科学文章或非产品信息等传播共享。
第十一条 优先获得与营养科学相关的业务咨询与政策咨询等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可参加CNS组织实施的各类人才、项目、奖励举荐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CNS组织的产学研交流活动,搭建行业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可邀请CNS领导和专家参与单位会员举办的非商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单位会员的要求,优先提供学术支持、科普信息等。
第十六条 优先合作权,包括营养周活动、注册营养师、营养科学大会等相关工作、新产品开发、产品鉴定、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第十七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八条 承认并遵守《中国营养学会章程》,自觉维护CNS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营养学会会员条例》,普通单位会员(包括CNS产业分会委员单位)会费3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CNS产业分会秘书长单位以上)会费50000元/年。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当届次全部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CNS活动的,经秘书处提示或告知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资格取消、单位会员证作废,不再享有相应的单位会员权利;再次申请入会需按照本条例第二章重新办理入会手续,重新审批,重新开始计算会龄。单位会员的连续会龄以连续缴纳会费的年限计算。主动要求退会者,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营养优质产品开发和生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十二条 积极组织、支持和参与CNS举办的科技和科普等公益活动,及时提供本单位科研进展和科技创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普通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仅表示为该单位以集体的形式成为CNS的会员,并不代表双方有任何产品和利益关系。未经本会书面允许,不得将中国营养学会(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简称、商号、LOGO、商标、标识等)用作企业品牌、产品、服务、广告、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及背书。
第二十四条 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重违背CNS章程及本条例,或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社会责任形象的,或出现严重影响CNS声誉行为的,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对本条例具有解释权。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八届、第九届理事会制修定,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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