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养学会会员条例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文件精神,以及《中国营养学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营养学会(以下简称CNS)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会员类别
第一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外籍会员共5类。单位会员包括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二条 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学历要求、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积极支持营养相关工作,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生会员
营养学及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
第四条 高级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或受聘为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即为注册营养专家;
(二)在营养或相关领域从业10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学者;
(三)取得注册营养师证书及在CNS注册备案的营养师,本人申请并通过批准。
第五条 会士
会士是本学科的最高学术称号,为在营养和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为终身荣誉。
第六条 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CNS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CNS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CNS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条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
(一)从事营养科技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营养相关工作、支持CNS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两个条件):
(一)遵守CNS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CNS的意愿;
(三)在CNS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会员之家
第九条 中国营养学会在有条件的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一般由当地学会理事长担任负责人。
第十条 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员之家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会员之家日常活动的联络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之家应与各省、市、自治区的营养学会形成密切合作的关系。
第十二条 会员之家的主要任务有:
(一)本地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二)收集会员对CNS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秘书处反映;
(三)组织会员参加CNS举办的学术会议、全民营养周等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落实会员服务的各项措施;
(五)及时传达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六)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营养学会的联系,推动双方合作。
第四章 入会流程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流程: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符合相应会员条件的申请人,经两名会员介绍或CNS专业分会、会员之家推荐,在线提交入会申请(通过学会官网完整填写各项内容,上传个人学历和工作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扫描件),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
符合高级会员条件的会员可在线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
(三)会士
会士遴选采取提名制,原则上不接受本人申请。被提名人在被提名时应为高级会员,按照《中国营养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进行管理。
(四)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按相关规定审议后,经中国科协核准后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可直接或经推荐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须填写“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三)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员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除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外,会员享有CNS及分支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CNS工作的优先权及入选专家库、各类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
(三)获得CNS服务的优先权,包括获得专业和科技信息、优惠参加CNS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等。
(四)免费获得电子版《会员通讯》、《营养导航》及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获得CNS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奖励和基金资助的申请权利,在同等学术水平的条件下优先获得设立的科研及科普基金、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奖项。
(六)对CNS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CNS的技术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等服务,免费获得《会员通讯》、《营养导航》等学会其他有关资料;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营养学会章程》,单位会员需遵守《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
(二)维护CNS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执行CNS的决议、决定,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CNS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
(六)为发展CNS事业自愿捐赠,积极参加公益志愿者服务活动;
(七)会士要积极参与CNS的决策和重大发展等论证和咨询活动,高级会员积极参与政策、学术咨询、科学普及等活动;
(八)遵循《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九)通过信件、网络、会议等渠道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
(一)中国营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秘书处协助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负责本地推荐会员的管理工作;
(三)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四)向会员发放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退会管理:
(一)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CNS活动的,经提示或告知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按照本条例第四章重新办理入会手续,重新审批,重新开始计算会龄。会员的连续会龄以连续缴纳会费的年限计算。学会理事候选人应为处于会费缴纳正常状态下的会员。退会者,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CNS章程的行为或给CNS名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或有学术不端,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会员资格及相关荣誉称号等。
第七章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十九条不同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一)学生会员每年10元;
(二)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每年10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0元,非企业单位会员免缴会费。
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当届次会费。当个人会员连续会龄大于等于20年,享会费减免权。会士享会费减免权。
第二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展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和会员活动;
(二)营养教育和科普宣传;
(三)有学术成就的会员、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以及科研学术支持;
(四)学术以及科普相关的印刷和传播;
(五)其他有关会员日常管理和人员开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和管理按照《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执行。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六、七、八、九届理事会制修定,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定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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