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养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营养学会会费管理,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民政部、财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中国营养学会章程》和《中国营养学会会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加入本会的个人及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费是学会维持正常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会费缴纳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一)学生会员会费标准为10元/年;
(二)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3万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5万元/年;
(三)非企业单位会员免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
各类会员应当按要求缴纳会费。会员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
第八条 会费使用
(一)开展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和会员活动;
(二)营养教育和科普宣传;
(三)有学术成就的会员、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以及科研学术支持;
(四)学术以及科普相关的印刷和传播;
(五)其他有关会员日常管理和人员开支。
第九条 会员证书
本会根据会费缴纳情况,为各类会员发放电子证书。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单位会员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 会费管理
(一)学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二)学会在使用会费时,应按照学会财务相关制度严格执行。会费管理部门须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三)会员如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四)凡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取消会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中国营养学会。
(本办法经中国营养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制修定,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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