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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营养学会会士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体系,激励营养科学技术领域的优秀科技人员服务健康中国战略,促进我国营养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章程》规定,中国营养学会设立会士制度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缩写为FCNS)是本团体会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员的最高学术荣誉称号。中国营养学会会士每两年遴选一次。


第三条  会士候选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70岁以下,具有2年及以上高级会员会龄;


2.在本学科有重要影响力,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营养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转化,在研发、技术、教育、管理等方面有重大成就,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营养科学技术领域人士,不受候选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际性科技社团中获得会士资格或者在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有重要任职的人士。


第五条  评审机构


1.设立会士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7-9名。专家委员会负责会士申请的审核和推荐。


2.委员应具有中国营养学会会士资格,在营养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崇高声望,学术成果卓著,热心学会工作。


3.会士评审专家委员会构成兼顾专业方向、所在单位性质等方面的代表性。理事会有权动态调整。


第六条  遴选工作程序


1.发布遴选通知。由秘书处向分支机构、地方营养学会、会员之家、单位会员等发出通知,并在官网上发布。会士增选工作一般应在当年六月前启动。


2.提名候选人。提名方式分个人提名和机构提名两种,分别由2名提名人、或1个提名机构提名,填写《中国营养学会会士提名表》。提名需经被提名人同意。
1)提名人应是中国营养学会会士、或社团负责人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2)提名机构应是省级营养学会或理事单位。
3)相关学科的两院院士、国际性科技社团中获得会士资格的人士,不需经过提名程序,可以直接申请,或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经本人同意,直接确认为中国营养学会会士。


3.形式审查。对程序、材料、提名人和提名机构资格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即为有效候选人。


4.评审。评审工作由会士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候选人进行遴选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通信方式进行,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当选。


5.公示。评审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审批。评审结果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审批后,候选人即成为中国营养学会会士。


第七条  会士服务和管理


1.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秘书处发文公布新遴选出的会士名单,并在官方平台发布。


2.由秘书处负责制作、发放会士证书。


3.会士日常服务由秘书处负责。


4.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或对本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取消会士资格。


第八条  会士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外,还包括:
1.获颁“中国营养学会会士(FCNS)”证书;
2.使用“中国营养学会会士(FCNS)”称号;
3.优先推荐两院院士和国际科学学会会士;
4.推荐/提名会士的权利。
5.本团体发展和重大决策参与权。
6.会费减免权。


第九条  会士的义务


1.履行会员的一切义务;
2.积极促进本学科发展,主持和参与本团体学术交流、建言献策、课题研究、学术咨询等活动。
3.代表本团体出席相关专业活动 。
第十条  本条例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本条例于2021年10月,经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